呼和浩特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 公务活动 “十要十不准”规定

08.05.2015  10:56

[ 导读 ]  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决定在呼和浩特市纪检监察系统执行干部公务活动 “十要十不准”规定。

  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决定在呼和浩特市纪检监察系统执行干部公务活动 “十要十不准”规定。

  一、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决策、决定相违背的言论,遇重大事项在组织未作出决定前不准擅自向当事人发表自己的看法。

  二、要严明组织纪律,保持政令畅通,不准我行我素、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安排和决定,或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搞小团体、小圈子,背后说三道四、相互拆台、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要严明工作纪律,服从领导,不准在公务活动期间擅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公务期间禁止饮酒的相关规定。

  四、要严格执纪,秉公办案,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越权批办、擅自催办或干预相关单位的案件查处。

  五、要清正严明,公道正派,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财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财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或借机向发案单位报销费用、索要财物、借钱借物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亲友的请吃请玩。

  六、要严守机密,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扩散举报内容和案件调查方案及案情,或私自、单独会见调查对象及家属并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七、要经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约见所到地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纪委(监察局)非领导班子成员到旗县区执行公务,旗县区纪委(监察局)非领导班子成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执行公务,不准擅自要求约见所到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确因工作需要约见的,市纪委(监察局)非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报请市纪委书记批准,旗县区纪委(监察局)非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报请旗县区纪委书记批准。

  八、要经纪委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约见所到地区领导干部,市纪委(监察局)各室副主任及以下干部到旗县区执行公务,不准擅自要求约见除所到地区纪委书记以外的其他副处级领导干部;旗县区纪委(监察局)各室副主任及以下干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执行公务,不准擅自要求约见除所到地区纪委书记以外的其他副科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约见的,市纪委(监察局)各室副主任及以下干部必须报请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旗县区纪委(监察局)各室副主任及以下干部必须报请旗县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

  九、要经纪委常委或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约见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市纪委(监察局)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执行公务,不准擅自要求约见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确因工作需要约见的,必须报请市纪委分管常委或室主任批准。

  十、要客观公正地监督执纪问责,不准接受各级党委、纪委(监察局)及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为被调查人员的说情、打招呼。如遇确有情况需要反映的,必须要求其如实提供书面材料。如遇干涉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的,一律通报批评,严肃追究其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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