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将不符合条件群体纳入低保范围分管领导将被追责

24.11.2014  11:51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相关通知精神,我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规定,各盟市、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将被追责。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政办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不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登记和定期复核等工作或工作流于形式的。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低保日常服务、管理组织不到位和监管不力,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合户保”“拆户保”“轮流保”“搭车保”“漏保”等现象,以及出现二次分配或平均分配低保金等问题的。弄虚作假或者审核不严,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