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森林公安局组织民警学习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

23.01.2017  14:02

林业厅政府网1月23日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今年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严格贯彻新法要求,更好地依法行政,做好乌海市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1月17日,乌海市森林公安局组织民警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在新老法条对比上、执法检查重点上进行针对性学习。
      一、新法的新增与改变

1、增加了食用重点野生动物将追究法律责任;

2、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3、增加了动物实质性福利,提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4、增加了野生动物所致损失予以补偿;

5、利用野生动物更加规范。新法把“合理利用”改成了“规范利用”;还把“三有”动物的判定标准“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修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6、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更加严厉。
   二、明确执法检查事项以及林业行政处罚种类

明确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运输、管理、繁育等查验的事项,包含特许猎捕证、专用标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等。

依照新法的规定,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十二种,重点有“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 (贾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