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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2016  16:08

  中国气象报记者张晓晨报道 12月1日,浙江省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省气象局关于《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说明。经审议,《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一审通过,即将进入二审立法程序。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针对浙江气象灾害防御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在预防措施、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并对公众、公益性社会组织、媒体、通信运营企业、保险机构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作出规定;细化了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内容和要求,分灾种明确规划防御、工程防御、设施防御要点;要求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跨部门联合监测,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发布制度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进一步规范应急启动、响应、变更和解除程序和操作规则。

  《条例》特别细化了不同灾种的的应对措施和管理规范,健全了灾害天气条件下停工停课的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台风、暴雨或道路结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停课,用人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悉,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和法制保障工作,将气象安全统筹纳入平安浙江、两美浙江建设总体布局,2012年专门出台了《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近3年,《条例》的制定,能有效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既是浙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努力实现“三个转变”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找补短板、保障“两美”浙江建设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