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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2017  15:37

  中国气象报记者刘婷婷 通讯员韩正国 魏祥年报道 3月1日,《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江苏省政府出台的首部气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政府规章。《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为依据,细化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提高了可操作性。《办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宣传、监督检查等职责提出要求。

  2月28日,在省气象局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表示,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对气候变化、防御气象灾害具有重要的意义。省气象局局长翟武全表示,全省气象台站迁移率较高影响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亟需明确、细化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政府责任、社会责任。

  为确保落实,《办法》提出四项具体措施。一是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二是将全省1700多个气象观测站根据类型和状态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三是相关部门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相关审批流程。四是对已构成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办法》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分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人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地方政府应采取紧急措施,先行组织力量修复。对于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性的气象台站,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先建后迁的原则,当地政府负责迁移用地和迁建费用。如个别组织和个人恶意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办法》规定,要协调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城乡规划重大调整的关系,确需迁移气象台站时,建设单位或者当地政府应先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列入不可迁移台站名录,严格加以保护,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江苏气象台站“百年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