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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2017  19:22

  中国气象报记者张晓晨 通讯员高亮报道 3月29日,《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浙江省气象灾害发生特点及对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安全的影响,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道路结冰、霾等灾种;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并对气象主管机构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公众参与防灾自救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公众在应急响应期间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

  《条例》针对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要求,明确了强化气象防灾减灾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二是确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三是气候可行性论证强评估制度,四是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条例》还通过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发布制度、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传播体系、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要求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预警针对性和时效性。

  浙江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和法制保障工作,将气象安全统筹纳入平安浙江、两美浙江建设总体布局。《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近3年,既是浙江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努力实现“三个转变”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找补短板、保障“两美”浙江建设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施行将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实现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