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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017  13:42

  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预警信息发布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内容、制作、审批、发布、接收与传播及保障措施等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设立市、旗县区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局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办法》强调,各旗县区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具体承担建设,经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配合,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和气象业务系统,加快推进市、旗县区两级预警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办法》要求,旗县区政府将预警发布中心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预警发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旗县区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李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