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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2017  17:45

  中国气象报通讯员蔡佳佳报道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充分发挥气象预警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导作用,新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属地化的,省、市两级气象台不再发布全省性或全市性范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当台风、降水、气温、雾霾、雷暴等五类共十八种天气警报达到发布标准时,设区市、县级气象台应综合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测情况和当地、当时气象服务需求,及时发布指向乡镇(街道)或区域的针对性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应包括发布时间、发布单位和灾害性天气实况、影响起始时间、影响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要素,以便当地党委政府、灾害防御决策部门和公众及时、全面获取信息。

  作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配套制度,《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预警信号发布属地化为原则,打破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层级太多、应急响应效率低下等局限性,促进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全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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