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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2017  19:34

  中国气象报通讯员黄晶 虞南报道 5月26日上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成为继《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宁波市第二部气象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38条,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出发,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对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与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协作机制,规定了气候资源监测与区划、规划工作的主体、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责任,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碳排放交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宁波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工作规范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2年列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二五”立法项目库起,《条例》的出台先后历经调研、论证、起草、审议、批准等立法程序。起草小组先后赴外省以及慈溪、象山等地,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现场察看等方式对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多次赴各区县(市)以及发改等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数易其稿,于2016年8月16日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年12月27日经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