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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017  16:12

  中国气象报记者唐悦报道 近日,湖北省政府审议通过《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保护范围的划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涉及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气候资源管理体制、气候资源信息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候资源保护四部分。一是设定气象主管机构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与指导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需求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并汇交其气候资源探测资料;三是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认证;四是规定在生态气候资源环境脆弱区域和立体气候资源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此外,《条例》还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涉及的权利和义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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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报通讯员罗静 彭艳梅报道 日前,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