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消费者获赔6000多元

17.01.2015  15:44

    “我在健康街与人民路交会处附近的一家美容院做了激光祛斑美容,没想到用激光将脸部灼伤了一片,我找到美容院要求全额退款,可是对方只退部分钱,态度还十分恶劣。我已经向12315进行了投诉,但是到现在也没有结果。”昨日,呼和浩特市民李红梅致电媒体反映。

    李女士说起激光祛斑一事,仍心有余悸:“我怀孕后,脸上起了几处大大小小的斑,朋友们都说慢慢能褪去,可是现在孩子已经两周岁了,斑不仅没淡化,经过夏天暴晒,又起了两片,每每照镜子感觉特别碍眼,于是就有了想用激光祛斑的想法,经朋友介绍,去年11月15日,我来到位于健康街与人民路交会处附近的这家美容院,经仔细咨询后,付了4400元钱,当日就做了激光祛斑,店家当时承诺肯定能根除,当时做完脸部发烫,美容师说这是正常反应。第二天就好了,回家千万别沾水,当晚只觉得脸上火烫得厉害,第二天起床后发现脸上的斑非但没褪去,反而扩大了面积,于是我就来到美容院,要求全额退款,结果他们说是我没按照要求保护伤口,只给我退一半儿的费用,而且态度还很恶劣。

    随后,记者看到李女士从呼市第一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表明李女士的脸部伤情确定为激光治疗所致。而且李女士已经将此事投诉到了工商部门。

    “我最初只要求退还全部费用,结果美容院还说其中有服务费,根本不全款退还,现在我不光要全额退款,还要求他们给予我一定的赔偿。因为我的脸不但没美,还差点毁了容。”李女士说。

    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位于健康街与人民路交会处附近的这家美容院,表明来意后,该店张姓店长表示,赔偿李女士是一定的,但是由于消费者协会已经介入,最后怎么赔偿,赔偿多少要等工商部门裁定。

    最后,记者从12315消费者投诉受理处了解到,李女士的投诉已经由赛罕区工商分局受理,受理结果是美容院应该对李女士有一定的赔偿。赛罕区工商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昨日15时30分,李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称经过工商部门的协调,美容院全额退还了李女士的美容服务费,并且赔偿李女士6600元。(记者 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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