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胜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报告

28.11.2014  12:31

   

  在11月22日举行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作了全区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刑诉法的决定以来,全区检察机关着力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监督能力,贯彻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认真贯彻新规定,既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又切实有效保障人权

  2013年1月至今年10月份,全区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25503人、提起公诉50524人。审查逮捕中加强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审查起诉中“排除合理怀疑”,工作标准更加严格。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不批准逮捕7402人,不起诉2167人。为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提议召开、参加庭前会议680次。运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19652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40.8%。提出量刑建议22626人,法院采纳20665人,采纳率为91.3%。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49件,鉴定人出庭18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检察机关通过实行预约阅卷,建立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案件程序性信息告知,以及申请办理情况反馈等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区共接待律师3379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512件,受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12次,依法纠正4次。根据新的规定,及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对于盲、聋、哑犯罪嫌疑人等特殊群体,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70次。严格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的新规定,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坚持每案必讯。在审查案件中,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解释、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查看出入看守所体检证明等方式,排除非法证据233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证据328件,受理非法证据调查申请252件,提出纠正意见242件。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615 件,提出变更建议被采纳 560件。依法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对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证人,主动提供保护。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124人,附条件不起诉63人。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引发、双方有和解意愿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刑事和解”制度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要求,依法促成当事人和解1020件,不批捕892人,不起诉274人。对不符合和解条件但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的,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认真执行强制医疗程序,共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32人,法院审结并决定强制医疗23人。

  转变执法理念,提升侦查能力,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主动将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慎用羁押措施,对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是不适宜羁押的49名犯罪嫌疑人,根据新的规定适用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自治区院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都必须做到“全面、全部、全程”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同时,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询问证人和搜查、扣押时,全区检察机关也做到了同步录音录像,促进了侦查行为的规范。

  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近30家单位搭建了涵盖人员单位信息、资产信息、通讯及行踪信息的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发挥了信息引导侦查、服务侦查的作用。在情报信息收集上,开阔思路,不拘泥于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主动出击,一方面加强举报工作,一方面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行政执法等机关的联系协作,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不仅加强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更加强了证据合法性审查,并对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提高证据证明力。建立健全了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和监督制约,以及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等制度,有效预防了非法取证行为。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57件1375人,同比分别上升26.03%和32.72%。今年1-10月,立案查办892件1516人,同比分别上升8.5%和14%。查办了自治区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薄连根玩忽职守、受贿案,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额尔敦仓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内蒙古商业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现任董事长姚永平涉嫌犯罪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去年查办大案要案力度加大的基础上,今年1-10月,全区立案查处大案648件,同比上升23.4%,大案数占立案数的72.7%。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82人,同比上升54.7%,其中厅局级干部5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走上了“力度大、质量优、效率高、效果好”的路子。

  认真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完善对刑事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明显加大。加强立案监督,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区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监督撤案641件,监督立案997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侦查机关遗漏罪行、罪犯的,追加逮捕772人、追加起诉1229人,目前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083人。对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侦查不规范等现象,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415份,侦查机关已纠正2273次,采纳意见率为94.1%。加强审判监督,对刑事裁判显失公正的案件,提出抗诉201件,抗诉率为0.5%,法院采纳抗诉意见88件,采纳率为75.9%。特别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突出的问题,今年组织开展了职务犯罪不起诉、判处缓免刑案件质量排查纠错专项工作,并把这个专项工作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检察活动,以及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组织的涉法涉诉中侵害群众利益和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统筹起来考虑,打出了“3+1”的组合拳,释放出了加强法律监督的强烈信号。今年刑事抗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开展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抽样评估,深入查找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在总结去年受到社会关注、领导批示肯定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做法的基础上,今年自治区院进行了丰富完善,将各盟市分院组织的上评下、下评上活动的情况纳入评估内容,并增加了网上办案评估环节,多层次、多角度地检查审视案件质量及业务工作实效。在评估对象选择上,自治区院采取现场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进一步消除了各级院的侥幸心理和懈怠思想,督促各级院把功夫用在平时。10月27日,自治区院开始评查。11月7日,召开了全区三级院视频会议,通报对随机确定的锡盟分院、阿巴嘎旗院的评查情况,不仅通报点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全区三级院深受警醒,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自治区院还尝试将抽样评估向公安报捕案件延伸,在自治区公安厅的大力支持下,选取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两个市公安局和赛罕区、新城区、昆区、九原区四个公安分局向检察机关报捕的444件案件,进行了98个项目的检查评估,从中查找出了大量的法律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自治区院深入总结三级院两年开展抽样评估的经验,在长效机制上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的抽样查纠问责机制。

  加强对案件的集中管理,强化对自身执法办案的实时监督。各级院均设立了案管机构,加强了信息化基础建设,并于去年12月26日在全区三级院上线运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实行了网上办案,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实时动态监督。今年1-10月,案管部门针对办案中出现的涉案款物处置违规、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超期办案等违法情形,进行了通报和限期整改,有的院还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了问责,促使全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有了新的提升。

  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是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三是执法办案中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亟待解决。四是一些新规定和新机制尚需进一步明确。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自治区院将认真研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引导检察队伍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筑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思想根基。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的执法能力。加大对新增职能履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梳理突出问题,推动形成新的工作机制,确保新增职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