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40年 依法履职促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工作综述

24.09.2019  10:3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今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 1979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此翻开了我区人大工作崭新篇章。4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有效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蒙古展现出巨大优越性和蓬勃生命力。

  40年来,我们协调推进重要领域立法,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我们围绕地方发展需要和群众关注问题,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制定、修改了一大批体现时代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从1979年至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本级通过地方性法规350余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65件;批准9个设区的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52件,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4件,推动我区地方立法实现由“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型,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跨越,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的升级。

  40年来,我们不断提升监督实效,在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紧扣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聚焦民生关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推动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彰显了人大监督的实效和权威。从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共组织实施执法检查81项,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有效实施。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自治区重大工作和重要民生关切共开展专题询问16次。本届以来,我们探索实施了“监督问题清单制”和“问题销号制”,大大增强了监督工作实效。这一做法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的充分认可。

  40年来,我们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在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上作了大量有益探索。我们始终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对代表工作重要性和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深化,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群众的“双联系”制度,提出“高质量提出意见建议”和“高质量办理意见建议”的工作要求,经过不懈努力,代表联系群众的形式更加多样,代表联络站建设全面铺开,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进一步扩大,会议审议质量明显提高,代表学习培训、履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也更加健全。目前,全区共建成了2800多个“人大代表之家”,实现了苏木乡镇(街道)全覆盖。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发挥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履职尽责,展现了新时代人大代表的良好风貌。

  回顾40年来我区人大工作的丰富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愿要求,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保障自治区改革发展;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推动我区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法律范围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增强人大工作活力。我们要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坚持和完善,不断丰富和拓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和统领新时代人大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两个机关”的新定位,充分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优势,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为谱写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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