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 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

05.05.2016  16:56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来源:内蒙古人大网编辑:郭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