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0.02.2017  21:3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21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12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第13次主席办公会议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高自治区教育扶贫工作精准度和有效性,以覆盖我区全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为目标,让更多的农村牧区学生享受国家营养改善的惠民政策为原则,在全区23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以下简称“自治区试点”)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科学营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开展自治区试点,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实现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牧区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牧区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目标。

二、计划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扎实落实国家任务,稳步推进自治区试点工作的实施,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覆盖范围。

自治区试点将覆盖我区除8个国家试点旗县(市),即兴安盟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以外的23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不含旗县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为共计956所中小学校(包括教学点)、236805名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具体旗县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

(二)补助标准及所需经费。

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标准执行,每生每天4元,按每年供餐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1.自治区试点所需营养餐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级负担机制,自治区和盟市按照5:5分担。自治区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待中央财政拨付我区营养餐奖补资金后,剩余由地方承担部分,自治区和盟市的分担比例不变。

2.自治区试点所需营养餐补助资金,按试点学校实名制学生人数进行动态拨付和管理。

3.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三)确定供餐模式。

自治区试点旗县根据地方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可突出地方口味特色。选择供餐模式的原则为:安全、卫生,营养、便捷。选择供餐机构原则为:优先选择具有成型供餐模式的相对成熟的企业,要求供餐服务以公益性为主,价格合理。

1.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2.供餐食谱。各地区可参照有关青少年学生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

3.供餐模式。食堂设施完善的寄宿制学校可以采取由学校食堂供餐的方式,制定科学的营养食谱,通过午餐、早餐、加餐、课间餐的模式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食堂条件暂不能满足供应营养餐要求的,主要采取购买蛋、奶、水果、糕点等成型食品加餐或课间餐的企业供餐方式。

  (四)改善供餐条件。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统筹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建设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通过标准化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善,使学校食堂条件达到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及改造应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前介入,提出符合餐饮食品操作流程的改造意见。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牧区学校,可根据实际将空闲教室改造为食堂,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为农村牧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相关盟市及旗县(市、区)要比照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由本地区教育、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农牧业、工商和党委宣传部、团委、妇联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研究决定本地区试点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试点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月通报、简报、专项督查和专项调度等制度。

四、组织管理

(一)明确实施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是自治区试点的实施主体,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自治区试点的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自治区试点推进工作,科学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督促盟市、旗县实施自治区试点。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自治区试点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旗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自治区试点。同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向试点地区和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旗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区试点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推进学生食堂建设和制定配餐指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妥善解决营养餐实施运行经费,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地区自治区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强化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要把自治区试点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食品安全、宣传等部门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资金投入和使用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自治区试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牧区学校改善就餐条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负责对直接供餐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食品招标采购,监督招投标企业的资质审计及合法合规性审查,监督校企双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与学校共同对中标的供货单位做好前期审核和专项检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学校制定并严格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管控的各项查验和记录制度,要求学校必须在资质合法、渠道正规、手续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严把食品入口关。同时监督学校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工作。会同教育、农牧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管学校饮用水的安全使用。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卫生与健康教育,制定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

农牧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业企业、农村牧区经济联合体和农牧户面向农村牧区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自治区试点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 落实学校责任。

自治区试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工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环节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 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之间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五、食品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试点旗县人民政府及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自治区试点的食品安全工作,逐级细化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六、营养配餐和监测

盟市教育和卫生部门牵头组建自治区试点专家组,负责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建立营养评估监督体系,编写宣传教育教材。组织指导试点旗县开展营养和食品安全教育和监测。学校设立专兼职健康教师或营养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监测并上报数据。

七、宣传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上级定期巡查、本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做好各部门履行职能、食堂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配送等环节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自治区试点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学校要成立由学生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参与的膳食委员会,监管学校供餐过程。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宣传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地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重视舆情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八、进程安排

(一)准备阶段。

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相关盟市,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组织试点盟市、旗县及学校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办公场所,配齐工作人员,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

召开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落实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经费的审核与预拨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

组织开展试点盟市及旗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培训工作;在国家试点地区召开自治区试点工作现场会,并在国家试点旗县组织进行参观、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等。

(二)启动阶段。

2017年春季中小学校开学后,在相关盟市做好自治区试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自治区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启动自治区试点工作。

(三)检查督导阶段。

自治区试点工作启动后,由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家试点地区的相关人员组成自治区试点检查督导组,对试点盟市及旗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全面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严格落实整改意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推进阶段。

自治区试点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培训,积极做好工作进展通报,推广先进经验;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强化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常态化监督检查,稳步推进自治区试点工作。

 

附件:1.自治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2.自治区试点学校、学生人数及营养餐补助资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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