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16.10.2018  16:2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53号)的要求,已初步完成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在自治区实施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

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53号)的要求,要进一步做好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内政办发〔2018〕86号),填写网站下载的表格5-8,将汇总审核结果于10月2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作出立即取消或者2018年年底前取消的决定;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联合发文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53号)的附表4《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备案登记表》。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结果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53号)的附表5《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逐级汇总,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送时限和要求将清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纸质及电子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立法一处    赵伟刚

电话:0471-5301261        传真:0471-53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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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二处    赵金钰

电话:0471-5301214        传真:0471-530121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合法性审查监督处      熊宇峰

电话:0471-5301397        传真:0471-530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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