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21.11.2014  23:02

内质监质发〔2013〕348号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质监局: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逐步实现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促进质量信用奖惩机制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社会环境。为有效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自治区质监局依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并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结合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行政执法、特种设备监管等工作,把日常监管信息作为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
  二、各单位根据当地企业申请评级情况,做好预审工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考核后作出评级和升级建议,区局审核并进行抽查后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三、本办法可作为各盟市局考核辖区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细则.doc
     2.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核实申请书.doc
     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分记录表.doc
     4.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报告.doc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诚信内蒙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A级又细分为三级。例如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次。字母的多少,代表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高低。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的主要内容和分类标准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三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状况;
  (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
      (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反馈意见情况;
      (6)近三年内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
  考评分在950分以上(含950分)的,为质量信用AAA级企业;
  考评分在900—949分之间的,为质量信用AA级企业;
  考评分在850—899分之间的,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
  考评分为650-849分之间的,为质量信用B级企业。
  考评分为550-649分之间的,为质量信用C级企业。
  考评分低于550分的,为质量信用D级企业。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A级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B级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C级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纪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D级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七条  为了充分体现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诚信优势,凡近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评定A级信用企业的资格:
      (1)在自治区或盟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尚未获证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自治区质监局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质量处,负责制定全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组织领导全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企业申请及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审核合格后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按企业申请随时开展工作,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地区企业质量信用建设情况可随时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应按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明确申报级别,向所在地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初审后统一提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经初审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企业应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汇总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小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3—5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应经培训后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做出评审结论并由组长签字。评审合格的企业经公示后,由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公布。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信用等级证书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发,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质量信用等级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企业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其质量信用等级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信用各级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撤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且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
  (2)出现重大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3)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
  (4)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其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7)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质量信用证书的。
      第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条件,且管理基础薄弱、生产经营不规范、质量信用较差的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质量诚信意识、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和规范经营等方面的帮促和服务。
  第二十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内蒙古名牌产品及上等升级、体系认证的企业,近年来质量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鼓励诚信、扶优治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内蒙古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励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实地抽查。
  (二)对B级企业,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守信企业。
  (三)对C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质监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C级企业作为内部监管依据,不对外公示。
  (四)对D级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六章  公告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质量信用AAA、AA、A级等级的企业,作为良好信息,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在网站、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台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质量信用AAA、AA、A级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可作为各盟市局考核辖区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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