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08.12.2015  09: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盟市、旗县(市、区)、区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自治区党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和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制度。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紧扣“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盯住“三个重点”,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自治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三)研究提出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七)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自治区纪委。

  第八条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办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巡视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信息处理、新闻宣传等工作;

  (五)对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与纪检、组织、审计、信访、政法等机关和部门进行沟通联络;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九)管理巡视工作专项经费和巡视机构固定资产;

  (十)指导盟市巡视联络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办理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自治区党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建立巡视组组长库。自治区党委根据巡视任务,采取“一次一授权”的方式,从巡视组组长库中确定巡视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三条建立巡视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每轮巡视前从巡视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巡视联络员制度。巡视组确定厅级或者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地区(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巡视工作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视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提拔使用巡视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盟市党委成立由盟市党委领导牵头负责,盟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对巡视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

  巡视工作联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期间的协调服务、联络沟通及相关保障等工作,与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日常联络,办理盟市党委决定的有关巡视工作事项,督促所辖旗县(市、区)做好巡视整改等工作。

  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党组织,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成立巡视工作联络机构,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