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八条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14.04.2015  10:27

  原标题:八条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降低准入门槛,税费减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今后,内蒙古自治区将从八个方面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激发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在小微企业降低准入门槛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明确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同时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等。

   减免税费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内蒙古自治区提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在创新融资服务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将鼓励工业比重大、小微企业数量多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安排专项资金向合作银行存入助保类融资风险补偿保证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10倍安排贷款额度,重点支持县域和工业园区内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社会诚信良好,但抵押担保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获得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

  内蒙古自治区明确利用中小微企业现有资金渠道,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引导基金,配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年扩大规模,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通过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增强内蒙古自治区再担保机构资金实力等。

  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明确在各级创业基地“孵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根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享受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申报创业补贴的企业须取得工商执照并具有税务登记证明及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补贴。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商业银行定储一定规模的资金,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大学生创业企业和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提高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贷款额度可达到1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等。

  在加强就业保障方面,通知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明确2016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指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享有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补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承担500元,地方财政承担200元以上。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鼓励储备单位为储备人员办理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等。

  在强化公共服务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明确加快全区“1+14+N”(即内蒙古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窗口服务平台+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平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鼓励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入驻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为全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创业、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技术创业与质量、信息化等“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运维费用予以保障,保障枢纽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平台有建设运营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公益性服务经费等。

   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在支持基地建设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明确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在调剂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在已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筛选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创业基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重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等。

   建立健全全区中小微企业名录

  在完善信息平台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将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区中小微企业名录、名优特产品数据库;根据中小微企业对政策法规的需求,采集汇总建立各类扶持政策信息库;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服务资源信息数据库,重点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社会化融资服务机构及证券、保险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解决政银担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完善全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生产经营、融资服务、申诉举报等各类信用信息共享等。

  内蒙古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问责。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将落实小微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记者 张昊文)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