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配套政策
26.02.2015 16:30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自治区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配套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政策,涉及到养老服务的有以下几个方面: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自治区和盟市要将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对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办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50%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补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按照5:3:2的比例分担补贴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对养老护理员给予60%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希望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企业认真理解政策,尽可能享受到政策的支持,为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发挥作用。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26.02.2015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