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低价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02.06.2016  15:3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布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72号)精神,落实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动态管理机制,拟对现行我区低价药品清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已列入现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二)未列入现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但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符合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申报低价药品不在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招标谈判药品目录内。

二、调整原则

按照自愿原则,由药品企业自主提出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一)低价药品申请函(需注明是否为独家生产药品,非独家生产药品请提供同类药品主要生产企业名称。)

(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

(三)药品注册批件

(四)药品说明书

(五)药品现行执行价格情况(近期在我区销售发票复印件)

(六)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核算清单

以上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报送时间

凡向我委提出申请进入或退出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的企业,请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联系人:王海威

电  话:0471-6659391(传真)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

敕勒川大街  发展大厦   B座610

邮  编: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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