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赴盟市调研督导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

28.01.2015  11:17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盟市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1月12日至17日,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苏和,党委委员、副主任魏栓师带队组成调研督导组,深入锡林郭勒盟、通辽市和赤峰市,就相关盟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交易方面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了调研和督导。要求各相关盟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方面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围绕我区国有资产交易方面的整改内容,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一要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组织体系。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法合规、分类指导的原则,国资监管机构不健全的盟市,要尽快单独规范设立国资委;对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较少的盟市,要将国资监管职能从公共管理职能中独立出来,在相关代理履行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加挂国资监管机构的牌子,落实国资监管机构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使其能够独立行权履职、承担责任,条件成熟后再单独设立。构建起全区统一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

二要积极推进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统一授权,全面覆盖,区分性质,分类监管,因企制宜,分步移交的原则,通过开展本级党政部门与所办(属)企业脱钩移交工作,由本级政府将尚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同级各类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统一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同级国有资产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严、监管规则不一致等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三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交易行为。为推动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阳光透明交易,切实防范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范了全区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实物资产、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要权益性资产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明确规定了国有产权转让的规范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各盟市国有资产转让要按照国家要求进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同时对国有资产转让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的操作作出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