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出台
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精神”,以及新《环境保护法》关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要采取一些强硬措施”的立法理念,加大自治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强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与原有的政策和规定相比其各方责任更明确,内容更全面,规定更具体,处罚更严厉,操作性更强。其主要特点:一是在涉及内容上,包含了全自治区所有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活动,比原有保证金管理办法更加全面;二是在立法层面上比原有保证金管理办法高出一个层次;三是为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粘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委托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是《办法》又一次调高了露天采矿保证金缴存额度和提高治理保证金保证程度;五是提出了开采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粘土矿,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六是《办法》突出强调了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开采前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七是在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将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确保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办法》的实施,2013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质环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