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1.11.2014  23:01

  日前,为规范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公正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预警信息发布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分为I级(特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办法》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牵头实施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同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编制面向公众的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此外,《办法》还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说明,使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编发:内蒙古财政厅信息中心 来源:财自治区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