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鲍常青同志 辞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09.11.2015  22:05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本人因任职年龄到限提出的辞呈,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鲍常青同志辞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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