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制度》

22.09.2015  12:17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10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产企业约谈告诫制度》。约谈告诫制度通过教育、告诫、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引导药品生产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不规范行为,及时消除生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

该制度注重约谈告诫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规范了约谈告诫的启动和实施,一是明确约谈告诫对象;二是说明需要对药品生产企业约谈告诫的12种情况;三是规定约谈告诫程序和要求;四是细化约谈告诫的内容;五是对药品安全责任人提出约谈整改等方面具体要求。该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对全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实施监管的全过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