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
为了促进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9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
(一)关于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协管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2、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3、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不照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条文。
(二)关于名称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适用范围(部门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等要素组成。
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体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采用规定、办法、意见、通告、通知、决定等形式。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三)关于结构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以条或者段为基本单位,按照逻辑关系顺序排列,密切相关的内容规定在一条或者一段中。采取条文式表述的规范性文件(如第一条、第二条.........),条的内容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条只规定一项内容。当一条的内容有不同层次时,分自然段设款表述。在一条或者一款中需要列举若干项内容时,以汉字数目字加括号设项分段表述,(如(一)、(二)、(三)......)。在一项中需要列举若干内容时,以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设目分段表述(如1、2、3、......)。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设章节。因内容较多、层次较复杂设章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是规范性文件的开头部分,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带有总括性的规定等,且依此顺序表述。分则是规范性文件的主体部分,表达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各行为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其表述顺序中法律责任位于最后。附则是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部分,位于尾部。包括专有名词、专业术语解释,补充性说明,施行日期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内容,且依此顺序表述。章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即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四)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第一条或者第一段中综合表述。表述制定目的应当有针对性,力求简洁明了并具有内在逻辑性,采用由具体到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来排列。制定依据只列举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表述为:“为了××(制定目的),根据××(制定依据),结合××(管辖范围)实际,制定本××(文件体例形式,下同)。”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文件依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目的),根据××(管辖范围)实际,制定本××。”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是指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地域、对象和行为,采取地域、对象、行为的组合方式或者单一方式表达。
1、组合表述
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组合表述为:“本××适用于××(地域)从事××(行为)的××(对象)”或者“凡在××(地域)从事××(行为)的××(对象),均应当遵守本××。”
2、单一表述
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单一表述,特定行政区域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地域名称)”;对象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对象名称,具体包括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等)”;行为通常表述为:“本××适用于××(行为名称)”。
3、排除表述
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有排除部分时,可以用“但书”的表述形式,在适用范围的后面加“……除外”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相应主体可以选择适用的,可以用“××可以参照本××的规定执行”的形式表述。
(六)关于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中基本概念的定义表述为:“本××所称××(基本概念或者专有名词、专业术语),是指××(定义)。”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实施该文件应当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有关主体在管理实践中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应当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或者被工作实践所公认,表述应当简洁明确,并按照一定逻辑顺序排列。
(七)关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中行政管理部门表述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有协同管理部门时,表述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或者“××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使用政府名称的,可以根据情况表述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部门表述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自治区内三级政府的特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表述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八)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有特殊需要可以原则性的表述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可以原则表述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可以原则表述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或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民事责任可以原则表述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可以原则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过渡性条款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为或者合法权利时,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者权利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
(十)关于规范性文件解释和施行日期的表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因此,规范性文件中不再设专条对此进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开始施行的具体日期,表述为:“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或者“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是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权利,免除更多义务的除外。
二、修订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
(一)修订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
修订规范性文件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原文件大部分内容和体例结构进行修订,文件名称不变;二是对原文件的部分条款或者内容进行修订,原文件名称和体例结构保持不变。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结果,修订机关一般采取通知或者决定以新文号(以下简称决定)的形式对外发布,具体格式如下:
1、名称:××(修订机关名称)关于修改《××××》(文件名称)的决定或者××(修订机关名称)关于修改《××××》(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的决定。
2、正文部分:第一,交代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理由、依据、修订机关和修订范围等项内容;第二,对原文件的部分条款或者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多个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分别列举每个文件有关条款的具体修改情况。仅对一个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次列举有关条款的修改情况,具体表述方式为:
①将第×条(第×款):“……”修改为:“……”;
②将第×条(第×款)中的:“……”修改为:“……”;
③增加一条作为第×条:“……”;
④增加一款作为第×条第×款:“……”;
⑤删去第×条(第×款);
⑥将第×条第×款、第×条第×款中的:“……”均修改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结尾部分:第一,交代决定的生效日期;第二,另起一段交代文件重新发布事项,一般表述为:“《××××》(文件名称)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或者表述为:“《××××》(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应当在修订决定后随附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全文。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文件自行失效;二是在新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废止旧规范性文件;三是制定机关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结果或者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废止决定或者通知(以下简称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
制定新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废止旧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表述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之后,表述为:“××××年××月××日发布的《××》(××[××]××号)同时废止。”
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具体格式如下:
1、名称:××(废止机关名称)关于废止《××××》(文件名称)的决定或者××(废止机关名称)关于废止《××××》(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正文:为了(根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废止机关名称)决定废止《××××》(文件名称)或者《××××》(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
3、结尾部分:要交代决定生效日期,一般表述为:“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另外,废止多个文件的,要交代附件,一般表述为“废止的《××××》(文件名称)等××(文件数量)件文件目录”,其中目录内容应当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和说明(废止理由)等内容。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常用语言规范
(一)权利和义务的表述
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利时一般采取“可以”、“享有.......权利”、“不受........干涉”、“有.......权利”、“有以下权利”的方式表述。规范性文件提倡某种行为时一般采取“鼓励”、“倡导”、“支持”、“保障”等方式表述。规范性文件设定义务时一般采取“应当”、“必须”、“有责任”“有义务”的方式表述。设定禁止性义务时,一般采取“禁止”、“不得”、“不准”来表述。
(二)但书
规范性文件中为表达对前段文字的转折、例外、限制或者补充时,使用“但书”句式,以“但”、“但是”、“但××除外”、“××除外”为连接词,多用于条文句尾。
(三)惯用词和字
1.应当以双音节构词的常用字
规范性文件中表示并列关系时,应当使用连接词“和”或者“与”。规范性文件对“可以”、“应当”、“或者”、“如果”、“按照”、“依照”等连接词的使用,不应当简称为“可”、“应”、“或”、“如”、“按”、“依”等。
2.指示代词
规范性文件中使用指示代词指人或者指物的,使用“其”、“其他”表述,不得使用“他”、“她”或者“其它”。
(四)行为主体的表述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和”与“或者”的区别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表示一个集体概念,视作一个抽象整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表示个体概念,意指每个主体。
2.行政管理相对人/当事人
“行政管理相对人”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抽象表述管理的对象。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如果要表述管理对象,应当具体表述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特定的对象。在特指与特定事项有关的对象时,可用“当事人”来表述。
(五)慎用词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使用语言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意思笼统、不明确的词,能够具体规定的尽可能量化、具体化这些词指代的含义。这些慎用词有:“有关”、“及时”、“按照规定”等。
(六)数字使用规范
1.规范性文件中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书写年份用四位数字。如:“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范性文件中的序号、比例、百分比、人数、倍数、年龄和年、月、日等数字,一般用汉字表示。如:“第一”、“二分之一”、“百分之五”、“三十人”、“五倍”、“十八周岁”、“三年”、“六个月”、“二十日”等。
3.专用术语中的数字应当按照惯例表述,专用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用汉字表述。如:“二氧化碳”、“八一建军节”。
4.数量表述中应当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习惯用法。
如:“30千克”、“80千米”、“100立方米”、“20℃”。
5.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
(七)标点符号的运用
规范性文件中不得使用问号、破折号、着重号、省略号和叹号等,分项的列举结构使用分号,最后一项使用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