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

23.07.2016  00:48

    自治区卫计委日前转发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

    通知明确,凡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而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以及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都属无证行医行为。

    旗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对社会举报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实。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对无证行医案件进行调查时,监督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有权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复制、调取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合同、票据、财务、账簿以及诊疗文书记录等相关资料。此外,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明其从事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相关物品和场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监督人员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记者 张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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