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下月起施行

28.12.2015  09:32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杜柏业) 6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法律依据。今后,政府要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5道关口,避免“闭门造车”、“拍脑门”决定,期间由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采用“定义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表述。

  记者看到,《规定》第二条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界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考虑到自治区各盟市、旗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以便于实践操作。同时,《规定》的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下列事项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一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二是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规定》第七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贾莉表示,为了确保决策事项有效实施,《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并将后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此外,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对决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内蒙古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晨报融媒记者 王晓玲   本报Nmgcb.Com.Cn
内蒙古公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
       晨报融媒记者 温晔峰   本报Nmgc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