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制定草原确权承包和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验收办法

23.10.2015  08:21

[ 导读 ]我区日前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验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验收办法》,以此规范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验收程序、内容和方法,保证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质量。上述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集体所有草原和国有草原确权承包验收工作。

我区日前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验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验收办法》,以此规范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验收程序、内容和方法,保证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质量。上述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集体所有草原和国有草原确权承包验收工作。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林区、城郊区及农区的草原。

上述《办法》规定,全区草原确权承包验收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原确权承包验收工作,采取旗县市区自查、盟市核查、自治区验收的方式。旗县市区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后,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向盟市申请核查。盟市核查应包括辖区全部开展确权承包工作的旗县市区,每个旗县市区抽查苏木乡镇比例不少于50%,嘎查村比例应不少于30%,每个嘎查村抽查承包户数量不少于5户,核查完成后,形成核查报告,并向自治区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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