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函〔2016〕19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22.01.2016  17:36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5〕113号)精神,我局对应换发(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程序进行了受理、审查和审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审评结果,经研究决定,同意对内蒙古丽生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药品生产企业换发(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本次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未到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更换新版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三、请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安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更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