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2016〕27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26.02.2016  18:16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5〕113号)要求,我局对赤峰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程序进行了受理、审查和审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审评结果,经研究决定,同意对赤峰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药品生产企业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二、本次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请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安全。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docx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