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六部门出台《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13.01.2015  18:39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参与采购、供应药械过程中的行为,维护药械集中采购的秩序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自治区建立不良记录信息公开制度。不良记录信息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专栏上公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办法》明确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认定及程序、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情况,不良记录是否及时核实、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法办法处理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司法、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通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信息和查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存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