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07.06.2017  09:53

  美丽的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南坡(资料图片)

  文/记者 郝少英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并公布具体整改方案,确保内蒙古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23%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1月12日,中央督察组向自治区反馈了督察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按照要求,内蒙古要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草原植被覆盖率提高到45%,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9.6%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3.8%;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分3个时段整改49个问题

  我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49个问题,实施台账式管理,制定了《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督导单位。在整改清单中,根据整改任务难易程度,明确了3个时间段进行整改。属于立行立改的,2017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限期整改完成的,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持续整改的,2020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做到整改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见效一个,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在推进问题整改的同时,制定了10大类40项强化措施,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一票否决”制,健全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加快淘汰过剩产能

  我区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年扩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

  此外,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优化产业结构,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到2020年钢铁、煤炭分别淘汰346万吨、5414万吨。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扩大天然气使用范围和规模,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

  要开展自治区和各盟市“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强化源头管控,建立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规模,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清理违规项目,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问题坚决整治到位,对违规审批用地、用水和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40%以上可治理沙地将得到初步治理

  加强草原保护和森林保护建设。到2020年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十三五”每年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1000万亩。加强沙地沙漠治理,到2020年全区40%以上的可治理沙地得到初步治理。加强水土流失和湿地生态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实施湖泊湿地保护、退耕还湿等工程。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呼伦湖治理,全面推进乌梁素海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岱海综合治理,实现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切实强化水资源环境保护。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彻底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三低”问题,全面清理工业企业违规用水行为,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0蒸吨及以下煤锅炉年底全部淘汰

  加快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推进火电行业提标改造,淘汰燃煤小锅炉,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控制原煤散烧,到2018年全区城市建成区原煤散烧量比2015年削减35%。积极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确保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此外,要解决历史遗留及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煤田灭火和矸石自燃治理,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盟市政府组织开展灭火工程治理。重点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到2018年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实现明显好转。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工业园区布局,加大园区清理和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供热、固废及渣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对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危险废物等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637个举报问题开展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天地一体、人机结合、信息共享”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模式,确保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认真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推进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管理,基本形成全区生态安全格局。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五方面组织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落实和统筹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严格督办落实;三是严肃责任追究。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立即开展调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责任追究工作;四是严格督查督办。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以及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五是及时公开信息。定期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推进整改工作,自治区制定了按月通报、按季调度、信息公开、验收销号等制度。加强与国家督察办的沟通协调,建立了定期联络和信息互通机制;建立了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联络员制度,强化了与各盟市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接。

  目前,自治区整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乌海及周边地区是我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