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是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是蒙古语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巩固边疆安定,促进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1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通知》。2002年,自治区成立了全区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领导小组,并恢复了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2004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的通知》,同年,自治区民委与编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机构编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翻译机构,所需编制在各地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2005年5月实施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自治区党政机关翻译工作做了明确规定,使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2005年6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了全区第一次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翻译工作的任务和努力方向。
2010年国家民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规定了依法提供民族语文翻译服务;加强民族语文翻译队伍建设;做好对内对外业务交流;做好新词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民族语文翻译信息化建设;做好民族语文翻译科研工作;完善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机制;加大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等。
目前,自治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均有专门从事公文翻译的翻译处室。各盟市和部分旗县党委政府的翻译机构也在开展着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有的盟市把翻译机构在民族工作部门。
为了准确掌握我区蒙古语文翻译队伍的基本情况,2014年我委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等部门,对我区蒙古语文翻译人员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调查。据统计,全区蒙古语文专职翻译人员有1067名,其中自治区级有210名。为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我委在每年选派中青年蒙古语文翻译骨干参加国家相关培训班的同时举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蒙古语文翻译培训班。
加大对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长期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轨道。一是,建议成立自治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政府分管主席担任。其职责是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对蒙古语文翻译机构、人员、经费、培训、职称等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二是,建立健全翻译机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并增加翻译人员数量。三是,尽快制定出台《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管理办法》或《进一步加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意见》等。四是,实现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网络管理。五是,建议自治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区的蒙古语文翻译工作进行调研,撰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供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时参考。六是,建议召开工作会议从2005年的全区第一次蒙古语文翻译工作会议已经过去十年,在这期间,我区的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形势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成绩,积累了丰经验,也出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