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16.08.2018  20: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 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机制,压实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全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旗县全部摘帽,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采取平时监控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平时监控主要包括督查检查、明察暗访和跟踪督查,年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成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

    第五条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完成情况;贫困旗县退出任务完成情况;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二)精准识别、退出。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的准确性和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情况。

    (三)精准施策。考核贫困地区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因村因户因人开展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安全、生态扶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兜底保障等精准施策情况。

    (四)精准帮扶。考核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履职情况以及开展扶贫与扶志、扶智结合等帮扶工作的群众满意度;考核京蒙对口帮扶工作组织领导、人才交流、资金使用、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和携手奔小康等方面情况。

    (五)扶贫资金。考核盟市、旗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扶贫资金拨付、监管、使用成效和公告公示等情况。

    (六)作风建设。考核扶贫领域存在的“四个意识”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工作作风不扎实,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扶贫领域腐败等问题专项治理情况,以及宣传报道、典型选树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平时监控和年终考核

    1.平时监控

    (1)督查检查。自治区对各盟市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督查检查。

    (2)明察暗访。不定期从各盟市抽取一定数量的旗县进行明察暗访。

    (3)跟踪督查。针对国家考核评估、全区督查检查、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制定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要求,适时开展跟踪督查。

    2.年终考核

    (1)盟市总结。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对照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签订的脱贫攻坚责任书,就责任落实、任务完成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成效考核。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盟市扶贫开发工作进行成效考核,每年年底开始实施,到次年2月底前完成。

    (3)第三方评估。委托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两不愁、三保障”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4)财政扶贫资金专项考核。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二)数据汇总。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平时监控、年终考核情况以及信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方面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后的数据和各盟市的年终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

    (四)结果反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盟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盟市,给予一定奖励。对综合评价为一般和差的,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约谈盟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考核结果作为对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盟市、旗县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3日起施行。2016年8月23日印发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监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