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职工被解除合同 也应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

14.01.2015  17:10

  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呢?

  庞某与刘某均是某公司职工,庞某是一名车间班长。平时,庞某就有在业余时间带领班组成员到娱乐场所玩乐的喜好,或唱歌,或喝酒,或打麻将、打扑克。去年6月的一天,庞某早上安排完工作后,将班员刘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说上周末他们一起打麻将时,刘某还欠他50元钱,刘某不承认有此事。两人越吵越激烈,最后在办公室里动手打了起来,结果都负了伤。事后,刘某住了一个星期的院,双方又因支付医疗费问题发生争执,刘某一气之下报了警。此事虽然通过警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在公司内和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严肃厂规厂纪,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

  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两人均提到今年的带薪年休假还没有休,单位是不是应该将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支付给自己。但劳资人员答复:公司已经研究决定了,因为你们是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不能享受这个待遇。两人不服,与公司交涉无果,向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唯一条件,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了12个月,就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得影响职工享受年休假这一权利的行使,即使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也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享有获得未休年假工资待遇的权利。最后,经调解,该公司分别支付了庞某1379元、刘某847元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