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30.11.2015  11:56

一、 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保持补偿等制度,并加大了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是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一个的新阶段。

二、《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突出表现在哪些方面?

条例》共七章48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嘎查(村)及村民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与维护,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四是依法在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是规定了对地表土的剥离、保存、利用;六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水土保持监测经费,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公告;七是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土流失的,细化了处罚额度。

三、关于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与维护中,《条例》是如何规定禁止开垦坡度种植农作物的?

原《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禁止开垦的坡度是“二十度”。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后,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我们根据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内蒙古全区耕地1.37亿亩,其中,坡度为15-25度之间的耕地仅占0.28%,即38.8万亩;(38.8万亩分布在全区9个盟市)坡度为25度以上的耕地仅占0.01%,即1万亩。所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情况,《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耕地短缺或者已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坡改梯、等高耕作、带状间作、免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四、对于水土流失的预防,《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水土保持工作基本方针。《条例》针对我区预防水土流失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一是细化了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坡度, 对允许开垦的坡地确定种植方式和采取有利于保护水土保持的措施;二是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范围和审批制度;三是确定了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四是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五、内蒙古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侵蚀类型多,对于水土流失的治理,《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结果表明,内蒙古侵蚀面积达64.95万平方千米,占全区总面积的55%,其中水力、风力侵蚀面积均列全国第二位,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区域内矿产资源等的大规模开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原本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持续加剧。

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一是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补偿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二是细化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根据不同地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情况,针对水力、风力和重力侵蚀区域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规定了相应治理措施;四是细化了建设单位从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到竣工后以及停工期间等各环节应当履行的水土保持义务。

六、《条例》在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其中,“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规定较为弹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的实际情况,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已经覆盖了全区102个旗县,都属于上位法规定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所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及冶炼、电力、化工、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二)公路、铁路、机场、市政、水利水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以及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期编制。

七、什么水土保持补偿费?《条例》中对水土保持费的征收是怎样规定的?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水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所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了原则规定,“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占压、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正在根据中央四部委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同《条例》配套的相关文件。

八、《条例》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较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防止执法人员任意使用裁量权,造成执法不公,在充分考虑我区自然条件、损害地貌植被的类型,生态环境恢复难易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条例》在法律责任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具体细化了自由裁量标准,设定了较为科学的处罚区间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