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采用电子邮件发出无效

14.01.2015  17:09

  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采用无纸化办公,经常利用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内部交流。王某系该公司销售主管,因业绩不佳,公司欲与他解除合同,遂向王某邮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

  仲裁委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影响重大,法律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及形式作了严格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还要至少保存2年备查。从“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文本”、“备查”等语义上,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证明应采取书面文本形式,所以该公司采用电子邮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