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武川县2016—2017年贫困发生率核查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04.02.2016  11:34

【精准扶贫】武川县2016—2017年贫困发生率核查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新浪内蒙古      2016-0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边缘人口的监管,有效核查控制贫困发生率,建立正常退出和进入动态管理机制,确保2017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贫困边缘人口的备案及信息数据管理、监测、上报和日常核查等项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贫困人口的摸底、调查、认定、审批和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精准脱贫工作办公室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县扶贫办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做到对本辖区内贫困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协调村委会做好本行政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边缘户的信息摸底工作,指派扶贫专职干事入户进行贫困信息采集汇总、收入计算,参与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新划定的贫困线标准,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综合考虑物价水平、收入状况和其它因素,2013年国家现价标准调整为2736元,2014年国家现价脱贫标准为2800元,今后每年按6%递增计算,2015年国家现价脱贫标准为2986元,2016年为3146元,2017年为3335元。

第四条  收入计算方法。以2015年县扶贫办下发的《脱贫手册》中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核算方法为准。

第二章  贫困发生率核查控制措施

第五条  建立精准脱贫台账,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对已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有效避免边脱贫、边返贫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2015—2020年全县贫困发生率控制目标。以全县农村常住农业人口为基数,2015年贫困发生率为5%,到2017年贫困发生率控制在4%,按有关规定应视为脱贫。2018—2020年,贫困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

第七条  各乡镇依据脱贫标准每季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边缘人口进行一次核查,对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人口适时退出,对因灾、因病、因上学等原因返贫的人口适时纳入,做到动态管理。

第八条  通过实施“五个一批”工程,两年内使剩余的5567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精准脱贫;深入推进“五到村五到户”、“十个全覆盖”、金融扶贫等项目扶贫,启动实施光伏扶贫和电商扶贫,大力发展食用菌、马铃薯、肉羊(牛)、草业、中药材、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推动区域经济稳步发展,实现贫困人口稳步增收、贫困村整体脱贫,贫困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

第九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农户每年因灾、因病、因上学是致贫返贫的主要原因,也是贫困发生率控制的主要因素。因此,建立脱贫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帮助贫困人口解决实际困难,使其在灾害面前收入不减少、生活有保障是实现脱贫目标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贫困发生率动态监测。建立和完善返贫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脱贫人口的跟踪调查和后续扶持,巩固扶贫成效,加强返贫人口的监测。各乡镇精准脱贫工作办公室每季度要在每个行政村中随机选择2-3个样本村,在样本村中随机抽取10-1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样本户,组织扶贫专干开展贫困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参照国家统计局农户抽样调查内容,监测结果由贫困户、扶贫专干签字认可后报乡镇脱贫办,乡镇脱贫办汇总整理后统一盖章报送县扶贫办。通过贫困监测工作,真实全面反映贫困户的实际收支及扶贫成效,作为调整扶贫措施的依据。

(二)靠实责任,对症解决。县卫生和计生、医院、合管办等部门单位,要针对因病返贫建立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代缴新农合保险金和探索投保商业大病保险等机制,切实有效减少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县教育、统战、扶贫、红十字会等部门针对因上学返贫制定贫困学生帮扶计划,保证不因贫困让一个学生失学和一个脱贫户返贫;县农牧、水务、民政、科技等部门针对因灾返贫加强贫困户在推广优势作物种植、畜牧改良、土地流转、代缴农业保险、水利建设、科技培训、救灾救济等方面的支持,确保贫困户的增收。县林业部门依托生态建设,在退耕还林还草、荒山荒坡治理、林木管护等方面拓宽贫困人口就业和增收渠道。县人社就业部门从代缴养老保险和加强对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培训入手,解决老有所养和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问题。县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应保尽保,进行政策性兜底,保证贫困人口就地脱贫。

(三)夯实基础,提高贫困户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县农牧、水利、林业、科技等涉农部门要精准发力,用好用活国家惠农政策,在项目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户倾斜,着力加强贫困村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户防控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进一步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认真研究中央、自治区、市实施精准扶贫的各项政策,找准政策扶持重点与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的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做好精准扶贫项目申报各项基础工作,争取中央、自治区、市对我县贫困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不断加大对贫困村的支持。

第十一条  用好、用足、用活金融扶贫政策,努力提升互助资金、小额信贷等业务办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自治区扶贫办有关规定,做好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贴息贷款工作,确保金融扶贫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发挥社会扶贫作用,整合各类社会扶贫资金,重点解决贫困村、贫困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

第十三条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各类扶贫资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确保扶贫资金精准投向贫困对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贫困发生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由县扶贫、民政等部门联合制定贫困发生应急救急预案,在大面积因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就急预案,防止人口返贫,控制贫困发生率上升。

第十五条  筹措应急就急资金。由县财政划拔一定应急就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从民政、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筹措应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依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