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下月起执行

13.01.2019  10:00

  1月1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作用,重点支持缴存职工住房需求,防范资金风险,该中心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得以补缴、趸缴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含配偶)申请贷款当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结果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其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保持不变。

  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非呼和浩特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地必须为借款人(含配偶)的工作地或借款人(含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户籍地。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贷款,需满足借款人(含配偶)有一方为呼和浩特市户籍,且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以上调整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郑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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