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出台调整部分盟市旗县差旅费标准的规定

20.01.2016  18:45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财政部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规定的部分内容。

一、细化部分盟市、地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二连浩特市、额济纳旗等5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盟市、旗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其他盟市仍执行现行标准。

二、调整后上述盟市、旗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是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盟市、旗县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调整外派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经单位同意的,离开常住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下乡驻村扶贫或参加其他工作队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工作人员)在派出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生活补贴和保险保障。一是将现行规定的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贴50元调整至100元,由派出单位按月发放;二是外派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的医疗费,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派出单位为外派工作人员办理一次性人身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

四、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本级党政机关涉及差旅住宿费上浮规定、外派工作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