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

04.12.2014  01:18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质检系统各单位必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对门户网站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公开内容应包括:质检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现将公示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
      (一)门户网站公示。各单位应在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栏目中专门开设一个“收费管理”子栏目(可参考质检总局门户网站首页热点栏目“质检收费”或“信息公开”或“计划财务司”中“收费管理”栏目)。
      (二)申报大厅公示。各单位应在其申报大厅等涉及收费的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选择一种方式即可),公示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并做好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公示内容
      收费目录清单在公示时应包括:序号、具体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收费政策依据文件号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门户网站公示的内容。
      质检总局应公示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国家批准的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项目目录清单、规范管理与监督检查目录清单、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文件目录清单、质检总局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央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文件目录清单、收费依据文件全文、收费管理文件清单、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内)等。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协(学会)等应公示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包括:政府定价的、政府定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全部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涉及收费的法检前置服务和收费)、收费依据文件全文、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内)等。
      (二)申报大厅公示。
      各单位应公示本级执行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政府定价的、政府定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全部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涉及收费的法检前置服务和收费)、收费依据文件全文、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内)等。
      三、公示更新
      (一)各单位应指定1名人员,负责收费公示的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将负责人员的信息上报总局计划财务司)。
      (二)各单位对公示的内容应进行常态化管理。在中央或地方发布新的收费依据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或收费政策执行起始期限前,应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收费管理专栏中及时公示以上内容。
      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及时完善公示内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建立和实施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方便企业和社会查询和监督。质检总局届时将通过网上抽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zip
                    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 .zip
                    3. 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zip
                    4.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zip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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