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召开全区宣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暨动员部署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自治区资质认定评审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在检验检测主体资格、技术评审管理、机构及人员产业规范、追究违法违规责任等方面均作了大的变动、提出了新的基本规范和要求。为指导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及监管部门准确把握和理解《办法》内容,自治区质监局决定组织召开宣贯《办法》视频会议。
同时召开“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执法检查动员会议”,动员部署自治区质监局与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联合开展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法大检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二)部署自治区质监局与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联合开展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法大检查工作。
二、会议时间、方式
会议采取视频形式,于2015年7月29日下午14:30开始。视频会议内容安排:解读《办法》(14:30-16:30);动员部署全区机动车执法检查工作(16:40-17:10)。
主会场设在自治区局行政楼六楼会议室,分会场设在盟市质监局视频会议室,旗县质监局已开通视频会议室的设分会场。
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会议人员,可不参加29日下午16:40的视频会议。
三、参会人员
主会场参会人员:自治区质监局领导及相关处室局,呼和浩特市质监局、各旗县市区局分管工作领导、市局质量科、监督科、执法局,呼市辖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自治区评审员。
分会场参会人员:各盟市质监局认证认可工作分管领导、质量科,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自治区评审员。
旗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认证认可工作分管领导。
四、其他事项
(一)分会场参会人员由盟市质监局负责通知,要确保辖区内机构全部通知到位,会后于7月30日下班前将《视频分会场参会人员统计回执》报自治区质监局认证监管处;
(二)视频会议学习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条文释义》,请参加视频会议人员在“内蒙古质监局门户网站—业务直通车—认证评审处—法律法规”下载;
(三)请各分会场视频技术人员于7月29日上午9:30起保持视频设备终端开机状态,进行会前联调;区局主会场联系人:段炯,电话15547119555;
(四)自治区质监局主会场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石化路。
联 系 人:武雁鸣
电 话:0471-3255567
手 机:13947173211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视频分会场参会人员信息统计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