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出台两新规 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07.05.2015  20:30

内蒙古质监局出台两新规  促进产品质量提升

        4月29日,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标志着我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全面迈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内蒙古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上两个《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自治区质检机构、盟市质量管理部门质检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经自治区质监局政策法规处完成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查后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备案。随后,经两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重点规范了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过程以及抽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明确了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监督抽查后处理及其信息管理方面的工作流程和职能;明确了检验机构和参与自治区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职责和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着重解决了风险监测工作的开展组织机构层级过多,职责不清,工作不够顺畅的问题;解决了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结果的运用没有细化工作要求,导致计划不够科学,致使风险监测效果不够明显的问题;可有效防止因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没有严格审批管理,出现工作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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