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安置房回购 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方式

09.10.2015  16:44

包头市安置房回购  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方式   

王飞  刘海旺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棚改居民安置方式,规范安置房屋购买行为。我市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关于包头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回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本着易读、易懂、易操作,简明扼要地说明了市政府指导监督、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回购工作的思路,从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操作程序、责任分工等五大方面,对安置房屋回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体要求

一是根据自治区要求“商品房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地区,棚户区安置房源原则上以全部回购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予以解决,存量商品房确实不能满足房源要求的,才可适当新建”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住宅空置率尚处于合理空间的现实,《意见》提出了购建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二是在操作模式方面,通过与市政府、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明确了我市棚改贷款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利用旗县区级融资平台,提出回购平台的搭建和组织实施由各旗县区政府负责。

适用范围

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经自治区住建厅备案的项目适用本意见。

基本原则

旗县区政府主导实施,居民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执行,房屋来源和选购程序要公开透明。

操作程序

一是要求各旗县区政府明确实施回购工作的主体单位或部门;二是在实施购买行为前,要制定详细的购买方案,严格按照购买条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购买对象,并签订购买合约;三是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明确了购买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有资金、棚改补助资金和银行贷款。

责任分工

明确了旗县区政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市住房保障部门搭建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服务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背景链接

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国家、自治区就如何拓宽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融通渠道,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推行以购买商品房解决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市北梁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就选择了回购商品房的方式安置部分居民,体现出其安置速度快、有效盘活商品房市场等优势。

2015年,通过与各旗县区充分对接,我市计划回购约14345套住宅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占总安置任务的46%,出台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相关意见迫在眉睫。

制定《意见》的政策依据

国家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自治区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本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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