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房出问题 内蒙古残联7名职工起诉开发商赢了官司

30.10.2015  13:43

   “我们通过单位集体团购房屋出现问题后,就与开发商打了一场官司。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我们在几天前终于盼来了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10月28日,内蒙古残联的赵勇如、高庆、王聪武、邢志刚、郭丽华、刘爱君和塔拉7名职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裁决书讲,内蒙古残联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赛罕区房地产公司)在2010年8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团购协议书》,次年初,该公司又分别与包括赵勇如等人在内的141名内蒙古残联职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赵勇如等人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他们就依照合同付清了全部房款。合同约定,赛罕区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所购房屋交付给购买方,可直至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时该公司都不肯向赵勇如等7人交付所购房屋。因此,赵勇如等人请求依法裁定赛罕区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赛罕区房地产公司辩称,按照该公司与内蒙古残联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约定,该公司是按照内蒙古残联的要求,与集资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方便后续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赛罕区房地产公司还承认该项目是未批先建工程,除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尚未取得其他任何开发建设手续,从规划角度来看可视为“违章建筑”。因此,该公司与赵勇如等内蒙古残联职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查明,2012年10月15日,赛罕区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业主作出《关于康新馨家园团购房建设成本增加的说明》,称由于人工工资及原材料增长等因素,多层每平方米价格由2180元增加到2801元。同年10月19日,赛罕区房地产公司又向内蒙古残联职工团购房委员会和购房职工发出《关于交纳“康新馨家园”购房款的紧急通知》,又要求购房职工按暂定购房价格均价2650元交纳购房款。赵勇如等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7个人正是因为拒绝交付开发商擅自增加的这部分购房款,才导致了这场官司。”最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分别裁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赛罕区房地产公司向赵勇如等7人返回购房款;赛罕区房地产公司向赵勇如等7人分别赔偿10多万元的损失。(首席记者 张弓长) 

[责任编辑 哈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