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局学习贯彻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07.03.2016  12:36

            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1号令《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呼市食药局为更好地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贯彻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该办法明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二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机构职责,重心下沉,明确属地受理原则。以此作为地域管辖的原则,便于基层及时处理大部分投诉举报,提高解决公众诉求的效率。
            三是进一步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明确转办要求、承办要求、办理结果告知、跟踪督办、信息上报和反馈、审查、回访、归档等事项,合理设置工作时限。
            四是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要求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五是进一步明确投诉举报工作责任。明确了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准则和责任,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此为契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认真做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管理在引导社会共治、解决群众诉求、防范系统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这“一条底线”,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呼和浩特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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