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取消供热增容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6.10.2015  10:20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16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十一个部门18项收费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到,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乘机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技校招生报名费、供热增容费、非机动车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乡镇煤矿维简费、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费、职业高中学费等18项。涉及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农牧业、教育等十一个部门。

    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包括: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检测(验)、节能材料(产品)检测费降低40%收取;铁路扩路联防费降低10%收取,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量检定费降低30%收取等6项,涉及住建、铁路护路办、质监等三个部门。

    规范整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公安部门:由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和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合并为“补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2项合并为1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形眼镜检定费、配装成镜检定费、太阳镜检定费、铝合金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费、PVC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费”合并为“产品质量监督和委托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出入境委托检验检疫费”5项合并为1项。“游乐设施检验收费、特种危险设备监检收费”合并为“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及委托检验检测费、消防产品和安防产品、安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收费、烟花爆竹检测检验收费”2项合并为1项。“民用煤气表检定费、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检验费、氧弹热量计检定费、环境保护监测采样器检定费、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检定费、大型衡器检定费、水泥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费”合并为“计量器具和委托检定及修理费”7项合并为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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