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一审被判死刑 当庭表示考虑上诉

10.02.2015  17:56

 

赵志红在接受宣判(法院提供)

昨日,备受关注的赵志红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被问是否上诉,赵志红当庭表示会考虑。

一审宣判

2月9日9时许,被告人赵志红身着蓝色羽绒服,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媒体记者80余人旁听。

2015年1月5~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判决。

9时30分许,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供认“4·09”案事实

当日9时许,胡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再次成为媒体镜头关注的焦点,他们也进行了旁听。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受到社会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的呼和浩特“4·09”案杨某某被害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表示考虑上诉

法庭宣判后,审判长问赵志红是否上诉,赵志红沉默了约5秒钟后,口齿清晰地回答:“考虑下。”对于赵志红这个并未定性的回答,法庭内旁听席上发出一片唏嘘,据猜测赵志红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1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事实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1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本报记者    郝少英